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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质检总局26日公布《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所需费用仍将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
  电视黑屏、轮胎爆胎……当消费者面临类似事情时,在维权过程中时常遭遇鉴定难。比如,一袋奶粉售价十几元,如果消费者要对其成分进行检测,费用是售价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面对高额鉴定费用,很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调解中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的,费用由提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的一方预付,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意味着,经过鉴定一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将由商家负责全部鉴定费用。
  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过去有所进步的是,当质量申诉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时,该部门会负责移送申诉案件,以此避免过去常常发生的相互推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