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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近日,记者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决定自2014年8月28日起,把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项目下放给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坚持“先低后高,先简后繁,逐批下放,市级审批”的原则,将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管控难度较小,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下放至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风险难度较高,管理难度较大,生产工艺复杂、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局审批。

从2014年8月28日起,吉林省食药监局将原来由省局负责的粮食加工品等四大类食品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档案管理和审批发证权限下放给各市(州)局,具体包括:一是粮食加工品,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二是茶叶及相关制品,包括:茶叶、含茶制品、代用茶;三是蔬菜制品,包括:蔬菜制品、酱腌菜;四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炒货食品、坚果制品。自2014年8月28日起,省局不再受理上述食品类别和申请单元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已批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效力至许可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换证或变更许可事项的,由市(州)局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