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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扩大应标注原产地标识的加工食品的范围

  日本农林水产省曾在2004年6月18日通过WTO/TBT委员会向WTO各成员散发了一项TBT通报(通报号为:G/TBT/N/JPN/123),通报法规是《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概要》。该法规要求加工食品必须标注其主要成分的原产地。该通报的法规于2004年9月获批准。当时,通报表格内涉及的产品范围,日本只提及“加工食品”,并未明确说明加工食品的具体品种。

  最近,我们从日本一些政府网站上获知,从2006年10月2日开始,需要标注材料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被确定为20个品种。从最新的规定内容看,该规定过渡期为2年,2004年9月获批准后,到200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质上,2004年日本通报的这一JAS法规修正案,将需要标注产品的范围做了扩充,规定范围扩大到了加工程度低、接近生鲜食品的加工食品。这一消息,一经证实,国内的有关机构和部门,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在此之前,日本规定的需要标注主要原材料原产地的加工食品为8个品种,即:农产品腌制类产品、鳗鱼加工品、鳗鱼薄片、蔬菜冷冻食品、干燥裙带菜、盐渍裙带菜、咸干鱼类、盐渍鱼类。2006年10月新规定生效后,对前4个品种,继续执行以往规定;后4个品种,则废除个别规定,并调整品种便于统一。
 
  新规定统一要求的20种加工食品,明确为农产、畜产、水产品加工食品,其主要原材料需要标注原产地。主要原材料是指,在原材料中所占重量比例超过50%的原材料。20种加工食品具体分4类:农产品加工食品8个品种、畜产品加工食品5个品种、水产品加工食品6个品种、其他类1个品种。
 
  日本新规定在“标识的方法”中提出,当加工食品原料为进口产品时,应标注“原产国的国名”。对于水产品,当原料是进口水产品时,在原产国国名上并列写出水域的名称。
 
  当原材料为日本国产材料时,要标注“本国国产”,根据不同条件,也有可能采用这样的标识:农产品,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畜产品,隶属于主要饲养地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水产品,作业(包括采摘及捕捞)水域的名称、卸货港名称、卸货港或主要养殖场所属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
 
  两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原产国名称。3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两个以上的原产国名称。其他原产地可表述为“其他”。
 
  由于日本这一规定涉及的加工食品种类多,而我国与日本在农产、畜产、水产品方面的加工贸易往来较多。这样的规定难免会对相关领域的货物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机构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动向。同时,建议在对日出口中出现类似问题的企业,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求得咨询。
 
  附:日本要求添加材料原产地标识4大类20种加工食品。
 
  农产品加工食品(8个品种):1.干燥蘑菇类、干燥蔬菜类及干燥果品类(薄片装及粉状除外),加工对象如干燥香菇、干燥大葱、萝卜干、葡萄干等;2.盐渍香菇类、盐渍蔬菜及盐渍果品类,加工对象如盐渍香菇、盐渍野菜等;3.煮或蒸制的香菇类、蔬菜类或豆类及相关馅料(罐装、瓶装及蒸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加工对象如过水竹笋、蒸制甘薯、过水大豆、过水小豆、水煮野菜、水煮竹笋等;4.多品种混合的切制蔬菜、切制果品、其他种类的蔬菜果品及蘑菇类多种混合产品(未切断而包装在一起的产品除外),加工对象如什锦切制蔬菜、什锦切制果品等;5.绿茶,加工对象如普通煎茶、玉露茶、粉茶、粗茶、火焙茶、玉露茶等;6.糕饼,加工对象如圆饼、扁平年糕、方形年糕、草饼、豆饼等;7.炒制带壳花生及炒制花生、炒制豆类,加工对象如炒制带壳花生及炒制花生、炒制豆等;8.魔芋类,加工对象如块状魔芋、球状魔芋、条状魔芋、魔芋丝等。
 
  畜产加工食品(5个品种):1.已调味肉食品(加热调味食品及冷冻调味食品不属于该类),加工对象如盐、胡椒腌制牛肉、调味汁浸渍牛肉、酱汁浸渍猪肉等;2.水煮、蒸制肉食及食用禽蛋(罐装、瓶装及蒸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加工对象如煮制牛内脏、蒸制鸡肉、煮鸡蛋、温泉鸡蛋等;3.表层煎烤类肉食,加工对象如煎烤牛肉、煎烤鸡胸肉等;4.煎炸类带面糊肉食(加热调味食品及冷冻调味食品不属于该类),加工对象如带面糊炸猪排用肉食、带面糊类炸鸡用鸡肉等;5.肉馅、其他不同种类混合的肉食(包括肉块及将肉馅装入容器成型的产品),加工对象如肉馅、成型肉块(块状烤牛肉)、烤肉套餐等(仅限于有不同肉类的什锦组合及只有生鲜食品构成的产品)。
 
  水产加工食品(6个种类):1.淡干鱼贝类、咸干鱼贝类、煮干鱼贝类及海带、干紫菜、烤紫菜、其他干燥的海藻类(不包括切细、切碎及加工成粉状的产品),加工对象如鲱鱼干、加吉鱼鱼干、沙丁鱼鱼干、汤料用海带、紫菜片、洋栖菜等;2.盐渍鱼贝类及盐渍海藻类,加工对象如盐渍秋刀鱼、盐渍青花鱼、盐渍干青鱼子、盐渍鳕鱼子、盐渍海胆、盐渍鲑鱼子、盐渍裙带菜等;3.已调味鱼贝类及海藻类(加热调味食品、冷冻调味食品以及罐装、瓶装及蒸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加工对象如酱油腌制金枪鱼、酱汤腌制红鲷鱼、醋海蕴、醋腌青花鱼等;4.水煮或蒸制鱼贝类及海藻类(罐装、瓶装及蒸煮袋装食品不属此类),加工对象如水煮章鱼、水煮蟹、水煮扇贝、锅煮小沙丁鱼、蒸制章鱼等;5.表面煎炸鱼贝类,加工对象如煎鲣鱼等;6.煎炸类带面糊的鱼贝类(加热调味食品及冷冻调味食品不属于该类),加工对象如带面糊的煎炸牡蛎用牡蛎、带面糊的黄油烤鱼用比目鱼等。
 
  其他类(1个品种)。加工对象如除农产品第4项及畜产品第5项项中列举产品以外的生鲜食品不同种类混合的产品,加工对象如大葱金枪鱼串、火锅套餐(只由生鲜产品构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