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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苏丹红案主犯终审获刑15年 并处罚金230万

广州田洋公司总经理谭伟棠(左)获刑15年,罚款230万元;

其助理冯永华(右)获刑10年,罚款100万元。

  广州苏丹红案主犯终审获刑15年

  广东省高级法院昨日驳回两被告人的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6日上午,轰动一时的“苏丹红案”刑事部分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被告人——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谭伟棠及助理冯永华的上诉,两人的最终结果依然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15年和10年,并处230万元和100万元罚金。

   案件回顾:用工业染色剂小工厂成源头

     去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通告:亨氏等30家企业的产品中可能含有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随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苏丹红一号”的行动席卷全球,就在英国食品标准局把这份通告发出的10多天之后,同年3月2日,北京市查出了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质监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含有苏丹红的原材料主要来自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和公司)。经过进一步追查源头发现,辉和公司的辣椒红一号是由广州增城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洋公司)生产的。广州田洋公司的两名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于同年4月9日被公安部门刑拘。随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从2002年3月开始,谭伟棠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给产品“着色”。谭伟棠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畅销,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伟棠身为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最终结局:主犯不服上诉终审获刑15年

  今年8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不管国家之前有否检测标准,又或谭伟棠及助理冯永华两人是否明知苏丹红会致癌,作为生产食品添加剂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两人明知油溶黄、油溶红这两种根本不属食品添加剂的原料,而只是用于皮鞋油、地板蜡的化工色素,却依然将其掺入到公司生产的产品之中,是一种的典型的掺杂、掺假行为,且销售数额达到400多万,依法已经构成犯罪,法院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分别获刑15年和10年,并处高额罚金230万和100万。

  判后,谭、冯二人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违法,且没有考虑到他有立功情节,量刑过重。

  但广东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和审理程序方面并无不妥,至于立功情节,一审法院也已经考虑到并已酌情轻处。因此,两人的上诉意见均没有成立,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