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印保健标志河南盐业总公司成被告
赵先生诉称,2006年11月30日,他在家世界超市花5.9元钱购买了三袋食盐。一袋由省盐业总公司出品的卫群牌食盐,包装上有保健食品标志,并写明“可调理肠道改善睡眠,本产品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标准及碘酸钾含量规定加工而成,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法定食品”。另两袋由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生产的卫群锌盐、卫群加硒盐,上面写有硒、锌对人体的作用。
赵先生此后获悉,卫群牌食盐并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也非“法定食品”,卫群锌盐和加硒盐也仅为普通食品。他认为,食品标明保健标志,明示或暗示保健治疗作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
被告省盐业总公司辩称,产品袋上的保健品宣传及标志是为脑白金所作的广告及标志,而非其产品本身的广告和标志,加碘含量、标志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起诉。
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食盐中加锌、硒的过程被有关部门批准,产品标志无任何夸大欺诈之处,产品背后宣传内容属科普宣传,而非产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