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将全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根据通知内容,纳入“三包”制度调整范围的部分产品将作为试点,同时鼓励支持在特种设备、重点消费品领域,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据介绍,这是两部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完善质量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对构建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公平性具有积极意义。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是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为保险标的,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以及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是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和产品侵权责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知指出,要坚持质量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推进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互动共赢的推进机制。
通知强调,推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要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的政策,引导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责任保险的整体规划,合理制定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完善服务网络,建立高效的投保程序和理赔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行业或部分产品中开展试点、分步实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范围。
通知明确,质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将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协同管理机制,负责总体工作推进。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保险机构要做好支撑落实等工作。地方质检两局和各保监局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质检、保险监管部门、有关协会和保险机构要同心协力,狠抓落实,深入推进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分析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运用市场机制,强化政策引导,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相关保险机构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主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风险管理,加大质量安全的预防性投入,不断研发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品种,构建服务全产业链的责任保险体系,逐步实现由赔偿为主向风险评价、预警控制、应急救援、事故评估等转变。各方要努力构建和完善符合市场规则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和产品侵权责任保障体系。
根据通知的精神,质检总局将联合中国保监会成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小组,推进产品三包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地发挥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技术机构等资源优势,在汽车、家电、手机和农机等领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或将在汽车“三包”领域率先试点
本报讯 (记者朱祝何)近日从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获悉,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将在汽车“三包”领域率先试点。
2014年以来,按照《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与中国保监会及总局相关司局、有关行业组织、保险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和分析研讨,达成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共识,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制定了在汽车“三包”领域率先试点的工作方案。
据悉,之所以在汽车“三包”领域率先试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主要基于以下3个方面考虑。
首先,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机构“三定方案”,建立完善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制度是质检总局的重要职责之一。质量管理司负责建立完善产品“三包”制度,推进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依据职能,具体承担产品“三包”的日常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截至目前,由质量管理司牵头组织制定实施了8个部门规章,将包括汽车在内的24种产品纳入产品“三包”范围。
其次,汽车作为百姓重要的消费品,其售后服务投诉率居高不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质检总局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后发现,部分进口汽车产品经销者不具备严格履行汽车“三包”责任能力条件,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一些极端维权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针对实施汽车“三包”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责任保险试点,将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汽车“三包”领域率先试点,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改革创新的要求。使汽车“三包”规定在贯彻实施中充分体现社会共治,实现行业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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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施背景上看,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皇冠比分网_足球比分直播-体育*在线: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一大举措,利于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完善质量安全保障。《质量发展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加强合作,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