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理高含盐味精
味精作为调味品是国家实施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味精的行业标准(QB/T1500-1992 《味精》)规定,味精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低于80%。无盐味精的国家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规定,无盐味精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低于99%。而目前一些味精生产企业为了追求暴利,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掺入食盐(氯化钠),致使一些劣质味精的氯化钠含量达到60%以上,远远超出标准要求。
为了防止高含盐味精流向市场,危及百姓健康安全,此次浙江省质量技监部门共对该省62家味精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查处无证生产企业3家,抽检味精产品45批次。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这些味精生产企业不仅生产高含盐味精现象严重,而且无证生产味精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在抽检杭州天桥味精厂等9家企业生产的10个批次味精产品时,发现其含盐量和透光率(表明味精纯度)指标均超标,不合格率为22.2%。其中,杭州三江味精厂生产的佳乐牌无盐味精(99%味精)的谷氨酸钠含量只有35.8%,杭州天桥味精厂生产的阳海味精(80%味精)的谷氨酸钠含量只有26.7%,含盐量竟高达50%以上。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相继发现温州春江调味品厂、慈溪杭桥味精厂以及桐庐县江南镇的杭州天子福调味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无QS生产许可证生产味精的违法行为。
本次抽检中,还有杭州雪花味精厂等5家企业7个批次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不合格,不合格率为15.5%。其中,杭州雪花味精厂生产的特级味精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了“鲜度99%”,而其谷氨酸钠含量只有60%。根据味精标准(QB/T1500-1992《味精》)的规定,只有谷氨酸钠≥80%的调味品才能称为味精。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这样的标注只会误导消费。
据悉,浙江省质量技监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召回已出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停止无证生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有QS证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监部门还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名单:
生产单位及地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不合格明细
杭州天桥味精厂杭州市滨江浦沿街道岩大房村味精(80%谷氨酸钠)阳海2.5kg06.10.05谷氨酸钠含量26.7%
杭州三江调味品厂杭州市滨江区闻兴路33号味精(谷氨酸钠≥99%)佳乐908克06.10.11谷氨酸钠含量35.8%
杭州天添味精厂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浦沿镇岩大房村味精擒莱1000克06.10.08谷氨酸钠含量51.2%
温州市春江调味品厂温州市鹿城前京河街6号味精(80%谷氨酸钠)春江1000克06.10.17谷氨酸钠含量53.4%
温州市鹿城前京河街7号无盐味精(谷氨酸钠≥99%)全日150克06.10.03谷氨酸钠含量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