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余小武拍的照片吗?”去年4月底,余小武的朋友到家乐福双桥子店办事时,发现员工通道处有一大幅《川剧变脸》图片,上面写有“欢迎光临家乐福”几个大字,便赶紧告诉余小武。闻讯前去仔细查看,余小武发现这正是自己好不容易通过“三次曝光技术”拍下的。于是,余小武拍下这幅宣传照并经公证处公证后,联系成都家乐福公司管理方,要求对方撤下挂在墙上的宣传照片并进行相应赔偿。
家乐福公司方一开始也表示愿意协商,随即取下宣传照,但赔偿一事拖了一年都没有答复。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著作权,余小武于今年5月将家乐福公司及其双桥子店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赔偿费及6000元维权费,同时要求对方在《人民日报》等媒体上公开致歉。庭前无法达成调解,今年6月1日上午,高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余小武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出示《川剧变脸》原照和胶片底片,称其通过“三次曝光技术”拍摄的照片难度很大,并非电脑技术合成,且有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的证明,证实该照片非常有价值。家乐福双桥店将其挂在店内员工通道入口,有明显的营利行为,构成侵权。
“扩大的宣传照片是给员工和商家看的。”庭上,家乐福公司的代理律师却称,照片位置是员工和商家必经之地,“欢迎光临家乐福”也是欢迎员工到店上班、商家来店洽谈的意思,没有任何商业行为。且这张《川剧变脸》是从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观光册》上发现的,照片应是经允许属于公众传播范围,因此将其扩大挂出来,不应属于侵权行为。而余小武提到的“三次曝光技术”拍成该照片,应需专业机构来鉴定评判才能有力说明其拍照的技术难度,而川剧艺术研究院并不能作为这样的鉴定性机构。庭后,家乐福公司方仍表示不愿调解。
近日高新法院口头宣判,家乐福公司因未经余小武许可同意,擅自使用其有著作权的《川剧变脸》照片用于商业用途,赔偿余小武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