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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食品也要公示执照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朋友圈里,极品吃货自制的卤猪蹄、私房牛肉干、纯手工制作的烘焙饼干……未来将不能直接到朋友圈一吆喝就开卖了。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网上卖食品应有许可或备案

办法中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界定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那么,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流行的各种糕点、小菜、零食是否在监管范围内呢?昨日,食药监局相关人士对此予以肯定。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针对主体信息公示,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平台或担连带责任

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若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状调查

集体无照经营,质量好坏全凭卖家良心

8月初,《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对2004人进行一项调查显示,70.2%的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类别包含蛋糕甜点(44.7%)、水果生鲜(26.5%)、私房菜(22.0%)、咖啡饮料(18.8%)和其他(4.2%)等。21.4%的受访者在食用朋友圈自制食品后,出现过轻微不适,50%的受访者没有出现不适,另有28.6%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

昨日,通过微信朋友圈,重庆晨报记者先后与11家自制食品卖家取得联系,食品项目分别为目前最热门的,烘焙、私房菜、卤菜类。在询问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时,对方均给出否定回复。

相对市面上的同类食品,不少通过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价格并不便宜,甚至贵了不少。卖家们表示,正是因为材料用得好,价格才提了上去。对此,买家们也很乐意买单,因为大家买卖的,就是一份信任。

重庆人最愿意买单的,是各类自制烘焙食品和卤菜、私房菜。制作这些食品的人,有家庭主妇,有烧得一手好菜的退休老人,也有白领趁休息时间做兼职。

很多自制食品的卖家一人身兼多职,从客服、采购、生产、配送均由一个人承担。

34岁的赵伟,就是名典型吃货,卤得一手好菜。今年6月,他兼职和几名熟识的卤菜师傅合伙开了微店,专卖卤菜。卤菜的制作地点,在他们特意租来的一套一室一厅里,至于食品卫生和安全,赵伟坦言,全靠自律。

在谈到营业执照时,赵伟坦言,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餐饮许可证,在微信上卖糕点、私房菜的,多数都是这种情况。至于选材、制作也不受监管,质量如何全凭个人良心。

“我们卖的是信用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赵伟说,在朋友圈里销售自制食品的,多是兼职,全职的并不多。如新规严格实施,估计很多人会撤退,因为最受约束的,将是无证小作坊式的网络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