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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食品生产新规2月1日起施行 禁超量使用添加剂

 2月1日起,《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在食品生产过程禁止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7种行为。

《办法》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等。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病源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等;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时,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管中要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监管重点,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该《办法》将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