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对“三小”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应当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黑名单应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三小”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草案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按照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者确认,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草案还完善了食品“三小”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规定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点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