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核心内容:(1)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2)改革销售限制和定价机制(最核心)——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3)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政府食盐储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另外,此次改革将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