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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陵味精遭遇“QS”罚单

    去年,刚满24岁的刘明珠便当上了一个注册资本为51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刚刚高兴了2个月,就出师不利,第一份“QS”罚单让他尝到了“不懂法”的苦果。坦言不懂法走了弯路

    2006年12月30日,长沙市湘陵食品调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明珠向记者提供了分别由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抽样和向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送检的两份检验报告,两份报告分别显示湘陵味精(纯度99%%)和(纯度80%%)为合格产品。

    这是本报去年9月报道“湘陵味精冒用厂名厂址”等系列问题后,刘明珠第二次正面接触媒体,刘明珠坦言:“公司在省质监局的领导下已整改完毕,现将新的检测报告提交舆论监督单位,希望继续接受行业和群众的监督。”

    眼前这个稚气未脱的法人代表在正式而谨慎的递交检验报告后,放松了下来。在相对宽松的氛围下,他袒露了心里的想法:“我真是因为不懂法,自己走了一个大弯路。”为分装销售成立新公司

    原来,刘明珠的父亲刘件生(湖南高桥大市场长茶运达销售部法人代表)与甘肃味美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关系密切,并代理销售甘肃味美公司的“三兔”牌味精。2003年下半年味精被列入必须QS认证的食品,即没有通过QS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味精,没有QS证书的味精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甘肃味美公司的“三兔”牌味精获得了QS认证,因此刘件生如果一直销售原装“三兔”牌味精就不会有接下来发生的事。

    但是刘件生想从普通批发商转变为利润较高的分销商,即将“三兔”牌味精由大包改小包进行分装销售。由于“销售部”的经营范围没有分装销售这一项,他想到了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并期望这个公司将来可以经营自己的品牌,于是儿子刘明珠成为了新公司最理想的法人代表。

    如果刘明珠等所有的证件下来,并和甘肃味美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那么刘明珠就是合法生产了。但是刘家父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犯了个关键性的错误。父亲签订合同儿子履行。

    父亲刘件生与甘肃味美公司在2006年3月22日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表明“商标许可使用权性质:自行分装,但原料必须由味美公司提供,内包装物由味美公司印制配套供给……”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由于父亲刘件生的湖南高桥大市场长茶运达销售部没有取得QS证,是不能被委托分装生产“三兔”牌味精的,也就是说刘件生与甘肃味美公司的委托分装销售合同是无效的。

    尽管刘件生的儿子刘明珠的公司后来取得了QS证,但是甘肃味美公司没有和刘明珠的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儿子公司直接“继承”父亲合同的做法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是违法的。质监提醒:委托生产须两地备案

    省质监局稽查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刘明珠还要继续生产“三兔”牌味精的话,他必须补充这样的手续:甘肃味美公司到甘肃的质监部门将他们有一个委托加工点在湖南的情况进行备案,然后被委托的湘陵公司拿这份备案资料到省质监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