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市中院获悉,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蓉新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蓉新公司)以公司效益好、需购买原材料扩大生产等为由,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亿多元的大案,经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两单位罚金各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田玉文、陈卫东有期徒刑11年和7年,其余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1992年8月,田玉文与儿子陈卫东注册成立成都市新津县蔬菜腌腊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2月更名为蓉新公司,陈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8月,田、陈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团有限公司,当年11月,该公司又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
自1993年以来,田玉文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公司效益好,需要扩大生产购买原材料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2.5%至3.5%的高息、到期还本并可随时收回本金,先后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其中,田作为蓉新系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借款回报高,并掌握全部借款的收取、保管、开支;陈卫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足以保证支付高利息;而田的女儿陈小英、儿媳邓小蓉作为公司职工,在田的安排下,负责向集资户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制作利息发放表,协助田向集资户收取借款、发放利息等。
后查明,自1995年6月30日以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00余万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田、陈母子又隐瞒公司严重亏损、已无力支付集资款本金和高额利息的事实,采用低价销售、赞助社会等方式虚构公司生产经营良好的假象,再次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万元。截至2003年5月,经确认的未付借款余额为8525.2万元,从1996年至2000年,共支付利息5477.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到赃款2万元。2006年4月,有关部门协助蓉新系列公司对集资情况进行登记核查,截至目前,共登记蓉新系列公司尚欠1398户集资户的集资款8954万余元,集资户确认已领取的利息为1264万余元。
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让他人打入200万元并在当日又将该款转回等方式成立一科工贸公司,公司成立后造成债权人2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王鑫陈兴坚记者庞山岚
焦点人物
泡菜大王”田大妈
田玉文可谓一个“传奇人物”,1989年,只有小学3年级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田玉文以仅有的3万元资金办起了泡菜厂。她针对不同口味,相继开发出“蓉新”系列产品达100多种,味道脆、嫩、芳香的泡菜很快占领全国市场。通过10多年时间,田玉文亲手打造了当时我国第一大泡菜品牌,因此被公认为“泡菜大王”,其也被社会各界尊称为“田大妈”。然而好景不长,2002年前后,田玉文的泡菜厂陷入困境。随后,田玉文和创建的公司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6年6月27日,新津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田玉文的泡菜厂,田玉文的“传奇”就此终结。
走访现场
田大妈泡菜厂已有了鸟巢
“知道成都新蓉新股份公司在哪吗?”记者一到新津就问当地的三轮车师傅。
“没听说过!”不少三轮车师傅摇头道。
“那知道‘田大妈’吗?她的泡菜厂在哪里啊?”记者换种问法。
“这咋个会不晓得嘛,早些年她好风光哦!现在垮了哈!”三轮车师傅马上回答道。
在当地人的带路下,记者终于找到了位于新津县新平镇三大队的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还没进门,首先看到贴在大门左边的一张已经泛黄的查封公告。
跨进厂门,只见占地70多亩的厂房陈旧而破败,许多办公室窗户的玻璃都残缺不全,大门都被泛黄的封条封住了。曾经的仓库内堆放着石板,地上长满了青苔,在厂内最右侧的三间房子内乱七八糟地堆着装泡菜用的玻璃瓶、小坛子,几个竹箩筐内放满了塑料瓶盖,周围地上的野草长得足有三四十厘米高,几只硕大的乌鸦在草丛中筑巢乱窜。
看门的江师傅告诉记者:“现在泡菜厂里唯一的财产就是泡菜池了。”记者一行还未走到泡菜池边,就闻到一股腐臭的味道。粗略一算,臭泡菜池多达50余个,按照一个池腌制60吨菜头来计算,光烂掉的菜头就多达3000吨!这足可以想见当年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是多么辉煌。
当地一位赵姓妇女说:“当年她借钱的时候搞得神神秘秘的,跟她不熟的人想借钱给她都不得行,因为她当时出价两分,比银行高多了哈。结果我家邻居就借了1000元给她,后来就再拿不回来了。”
专家点穴
非法集资监控尚待提高
非法吸存公众存款案大都在资金链断裂之后才被发现,那监管部门为何未能在事前及时发现并给予制止呢?西南财经大学一经融专家分析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信息极其不对称,非法集资者往往制造多种假象,诸如公司实力大,效益好等,并以“高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期存款支付前期本金、利息的循环方法使投资者对投资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在公众借款者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这种地下的集资活动在早期往往不能被发现,只有等到集资者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支付借款者的本息时,这种地下集资行为才能被揭开。
“另外,这还与目前的法律法规滞后及监管不到位有关。”该专家介绍道,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没有“非法集资罪”,与此相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对于这种民间的地下借贷,一是法律界定尚不够明确,从而影响执法力度,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初期往往很难发现,导致前期监控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