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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遭侵权引起诉讼 原告要求确认为驰名商标

  注册使用了近50年的“飞马”商标,被印在了音像店的招牌上。为此,“飞马”商标所有者走上法院,要求确认“飞马”为驰名商标。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商标侵权案。
  注册于1961年的“飞马”商标,其所有者是重庆昊元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味精、酱油等调味品。生产的“飞马”味精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新加坡、印度等国,是我国五大味精品牌之一。

  近段时间,昊元公司发现万州区新城路附近的一家音像店的招牌上,使用了“飞马”商标,为此,公司将音像店老板熊某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请求法院认定“飞马+FEIMA+图形”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昊元公司出示了长达4000多页的书证,试图证明“飞马”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方的行为构成侵权等。音像店老板熊某则辩称,自己门市招牌中使用的“飞马”二字,与原告在味精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有本质的区别,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