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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实施

    福建省《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

    福建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对那些短时间内不会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问题食品,多数只停留在落实个案查处上,对是否能确实及时快速地整体下架、销毁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办法出台后,不安全食品将很快从各个经营场所消失。

    办法规定,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管理机关反馈情况。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办法还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为确保问题食品立即退市,福建省工商局还启动了“12315食品安全短信息平台”。一旦发现某品种、某批次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福建省工商局将立即通过短信息平台将不安全食品信息发送给全省相关经销单位和当地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