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围绕着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又发生了太多的是是非非,从水产品、畜产品到禽产品,福寿螺出现寄生虫、红心咸鸭蛋藏着苏丹红、多宝鱼发现残留药物……这些问题也暴露出我国食品法制监管上的漏洞。而值得欣喜的是,2006年我国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些填补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空白,有些直接贴近老百姓的生活,有些具有良好的执行效果……本期我们就来回顾一下这一年的重要食品法制事件。
填补空白:《畜牧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呼应2006年7月1日和11月1日,我国分别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两个方面的空白。更重要的是,这是对人民“菜篮子”的源头的安全把关。
我国首部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及《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的出台,拟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等问题,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这些法规规定,饲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等等。
为保护公众健康,防止类似福寿螺、瘦肉精引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控制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五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分别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因食用了前述禁售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该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重点强调:食品包装纳入准入制细则多多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正式启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首批列入“QS”强制认证的是保鲜膜、塑料桶、食品包装袋、奶瓶等与食品生产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实施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质检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认证,合格者方能生产销售。
8月1日,我国又正式实行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其检验检疫和监管范围涉及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同时,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有意思的是,食品包装容器上不仅要有“QS”标志和企业代码,还要标有“CQC”--食品包装安全认证标志。这些标志都是百姓识别安全食品包装的重要信息。
另外,《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也已制订完成,进入标准审批程序。
贴近生活:《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首当其冲12月20日,由商务部制订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进行规范。其适用于经营有食品项目的超市、便利店和大型综合超市等业态,分别从采、验、储、制作、销售、问题商品处理、管理等方面对超市食品安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0月1日,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组织起草的《超市购物环境标准》正式执行,该标准适用于开架售货、集中收款、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零售业态店铺,对超市卖场环境、营销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对商品陈列、生鲜经营、现场加工、收银管理、冷藏储运、垃圾处理等方面则提出了量化指标。
行业及地方标准:更具体更有执行力
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往往更具有针对性和执行力。比如今年开始实施的《蜂蜜》、《果冻》、《月饼》等行业标准,对这些食品的销售市场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明白消费。
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执行常常起着“亡羊补牢”的作用。比如,福寿螺事件之后,北京市立刻着手启动了水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上海发生“瘦肉精”事件后,广州颁布了《生猪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实施办法》;上海家乐福曝出劣质猪肉问题后,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和《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毋庸置疑,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也将逐步健全起来,同时也需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