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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明确规定:十一类食品禁止流通

    日前,省工商局出台通知,明确11类食品禁止流通,并对不安全食品的退市提出具体措施。
    这11类商品包括: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