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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榨菜业将进入新发展期

  8年前制定并于1999年3月开始实施的我国GH/T1011《榨菜》及GH/T1012《方便榨菜》两项行业标准经过7年多的市场检验证明,其已无法适应国家实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尤其面对日益扩大的国内外市场,榨菜业的整体进步更是无法保证。
 
  为此,一年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出了对上述两项榨菜标准进行修订的决定。目前,负责此项工作的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及浙江、北京、四川等方面已完成修订工作。榨菜新标准在发布实施前,大概会给行业各相关方面半年的过渡期。
 
  对《榨菜》和《方便榨菜》两项行业标准的审定,其标准的送审稿和报批稿,均是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的指导下进行的,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两项标准中均删去了定义中的榨菜、叶柄、飞皮、黑斑、烂点、棉花包、硬壳菜、老筋、胖袋,新增了青菜头术语解释。
 
  ——为避免规定过细对企业产品多样化和和销售产生负面影响,取消了两项标准产品分类中的包装分类、用途分类、规格及负偏差。
 
  ——《榨菜》标准感观特性中的产品分级和块重要求被取消。主要原因是:在青菜头收购过程中,榨菜企业和半成品加工户已对长形菜、过小菜严格把关;在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分检严格把关;在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分检工序,同批产品菜形、大小较为匀称;国内消费市场对产品分级和块重已无明显要求且不影响质量出口产品根据外商合同要求进行加工。
 
  ——在两项标准中均增加了使用未加碘食用盐加工榨菜要求。原因有二:一是榨菜加工工艺需三腌三榨和多次淘洗 、脱盐,且碘极易挥发,达不到加碘目的。二是使用加碘食用盐对产品品质会造成一定影响。专家们通过对比试验,对榨菜的色泽、滋味、质地、嫩脆等感观指标进行比较和逐项评分后得出结论:使用未加碘食用盐加工的榨菜,其色泽及脆度都有利于市场销售。而且大部分进口榨菜的国家及地区均要求不得使用加磺食用盐加工榨菜。
 
  ——修订后的两项标准,把“涪式”、“浙式”榨菜理化指标进行了合并。两者区别在于土壤、气候、加工工艺不同,产品在感观上有所差异,而盐、酸、水等理化指标基本一致,故予以合并。
 
  ——对两项标准理化指标中的含水量、含盐量、总酸进行了适当调整。修标小组对涪陵、丰都、浙江等地16个榨菜企业的部分榨菜产品的盐、酸、水379组(榨菜76组,方便榨菜303组)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后:⑴调整了榨菜的含 盐量和含水量。将榨菜产品的含 盐量控制在≤15%,含水量≤85%。而超过15%含盐量的榨菜主要为出口产品,以外商要求为准,不在此标准范围内。⑵调整了方便榨菜的含盐量和含水量。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重新界定高、中、低盐产品的含盐量和含水量。将原低盐产品的含盐量由≤8%调整为≤6%;含水量由≤85%调整为≤92%;中盐产品含盐量8%—12%调整为≤10%,含水量由74%—82%调整为≤86%;高盐产品含盐量控制在15%以内,含水量由70%—74%调整为≤82%。⑶为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将两项标准中的总酸统一调整为≤10%。
 
  为了与相关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相协调,《榨菜》和《方便榨菜》的修订标准还引用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BG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有关检测标准和办法。修订后的标准与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协调一致,但与现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GB/T19858—2005《地理标志产品涪陵榨菜》要求有差异,后者属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兴适用于涪陵榨菜地域产品。修订后的两项标准,则适用于全国榨菜行业的“涪式”、“浙式”榨菜产品,其适用范围更广,系基本标准。
 
  由于榨菜是我国的特产而又无国外标准可参照和采用,因此,修订后的《榨菜》、《方便榨菜》两项标准更具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与国内酱腌菜同类标准比较,变处于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