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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二)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

  【真实再现】

  案例一:

  2003年年中,投资杭州“西湖国贸大厦”的香港长宝公司资金链断裂,多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原董事长周某被捕,公司股东面临“清盘还债”。公司股东谭某、刘某无力承担巨大责任,自愿将两人所持有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外两名股东郑某(内地居民)、谢某(香港居民)。

  随后,郑、谢两人将拿到的香港长宝公司的全部股权,一半由杭州诉讼追债单位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调解裁定出让,另一半以2500万人民币为对价,出让给杭州商人吴某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此后,吴继续开发杭州西湖国贸大厦。2004年底,该大楼主体工程完工,开始对外发售。

  上述股权转让、出让行为,全部是香港公司内部股东间或香港公司与公司间的股权流转行为,均是在香港完成,且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认定具有“涉港公证文书效力”的香港大律师公证,均为合法行为。

  2005年初,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突然介入,以涉嫌“职务侵占”立刑事案件先后抓捕郑、谢二人。另外,杭州商人吴某亦因“西湖国贸大厦”项目,被另案抓捕。此时,中国房地产价格开始进入“狂热飚升期”,位于杭州最佳黄金宝地的西湖国贸大厦,市值及背后隐藏的利益十分惊人。

  2006年7月,浙江省公安厅以郑、谢二人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4日,绍兴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谢、郑两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两次延期开庭审理。截至2007年7月12日,案件已经四次退回补充侦查,郑、谢二人已被严重超期羁押,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也已超出法定审理期限,但是,绍兴市人民检院仍决定撤回起诉;当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院撤诉之后,被告人家属及律师多次要求将羁押期限早已届满的谢、郑等人释放,但均遭当地司法机关拒绝。

  如今本案已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再次起诉,案件现仍处在绍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参见“2006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之香港谢X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辩护实录”http://www.baiduhopelawyer.com/xmzwqz.htm)    

  案例二:

  1986年,陈锦洪看好装饰业,即萌生办装饰公司之念。但时处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私有经济普遍存有疑虑:《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尚未出台,私人投资筹建企业无法律保障。私人筹办企业的一般采取“挂靠”形式即企业由个人实际出资,乡镇、街道等出具出资证明(实际未出资),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以出具证明的机关为企业的被挂靠单位,企业按期向被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经原佛山市财贸办公室同意,陈锦洪出资20万开办的兴业装饰公司被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现已注销)名下,由该公司负责申报工商登记。

  1993年4月,兴业集团公司已经拥有62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作出了超越行政职权的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突然撤掉了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1996年2月,又作出(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的副总经理职务。紧接着,又全部撤掉陈锦洪在兴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经理职务。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中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千万元,由此开始长达十余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轰动。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到了2003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佛山经委对陈锦洪的两个免职通知属违法行政,依法予以撤销,但对原告提出的1.7亿元巨额赔偿不予受理。陈锦洪对此不服,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组成13人的律师团,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参见“陈X洪诉X经委行政侵权‘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代理实录”http://www.baiduhopelawyer.com/om.htm) 

   以上两案均为笔者亲自办理过的案件。本为正常商业行为,却因操作不慎,导致身陷囹圄,超期羁押、四次补侦,至今仍能等来一纸判决,人身受限,悔恨不已;本为自己一手操办、苦心经营,到头来却只是为“他人为嫁衣”,对簿公堂,虽胜犹负,一生心血付诸东流。法律风险,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来说,犹如洪水猛兽。仅看上述两个案例,法律风险防范,其意义已经是不言而喻,而“扁鹊三兄弟”的故事更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刚刚发作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们的村子里才小有名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见的都是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因此名气响遍全国。” 

  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虽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是,事后补救,终究是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防范于未然,似乎更像是一句口号,真正有此意识的企业管理者在国内可谓“如数家珍”。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发展才是硬道理,企业总是想着如何去获取皇冠比分网_足球比分直播-体育*在线:的利润,但是,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并非总是直线,有可能是一条障碍最少的曲线。

  是否获取利益就必定意味着承担巨大的风险?其实不然,法律风险可防可控。对法律风险防范认识不足,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轻则企业夭折,重则企业高管自己官司缠身、甚至身陷囹圄。法律风险防范对于律师、企业、企业高管均有非凡意义:

  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论述了构建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

  (1)有效的法律部门和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

  (2)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将预防和减少经济损失,提高企业商誉,这不但有利于企业的总体效益,也有意于中国总体法律环境的改善和法治的发展;

  (3)企业法律顾问实行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遵守法律,制定适当的公司治理制度规程、保护企业资产和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方面的支出,从长远来讲,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2、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对建立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意义的一些论述:

  (1)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

  (2)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就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3、我们认为,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中国的企业应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中国企业运行规则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阶段,其社会混乱程度不亚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且整个社会氛围非常浮躁。在社会运行上,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相互交错,使得社会情势错综复杂和瞬息万变,也使得各行各业都承受着不同的法律性风险和非法律性风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也正因如此,只有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运行规则,才可能在中国构建科学、实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其次,必须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客观地讲,中国律师行业才经历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不管从观念意识、理论准备、人才储备、实务经验等方面来说,我们跟国际性大律师事务所、国际强所都存在巨大的差距,只要有效地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才有可能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其他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加以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长期执行,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对公司企业的风险进行系统性的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先,从公司“出生”开始到公司“死亡”终止,整个过程都对公司企业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到全程监控、时时监控;其次,构建公司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再者,对公司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同时,在人员方面,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做到人人防范;并且,在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过程中,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也就是说,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特别是减少企业的违法性因素,最终达到更规范的境界。

  总之,系统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目的就是给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提供全程贴身式的服务,对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系统防范,以达到公司依法运行、规范运作的境界。

  (4)有效地防范企业、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富豪“落马”事件接连不断,纷纷上演。胡润榜被称为“杀猪榜”,众多富豪纷纷“见光死”。也许又是一个中国特色吧,中国富豪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非常高,世界罕见。对众多富豪而言,刑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紧迫的现实危险。需要注意,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多个。一旦富豪、企业高管被刑事追究,常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相关的任职资格被彻底剥夺掉,企业还会因此而破产、倒闭。可以说,刑事风险是最恐怖的风险。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富豪、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作用,即使聘请律师,也是“赶时髦”,聘请一些经济法的律师,聘请一些没有出庭经验的律师,根本起不到防范刑事风险的作用。在这点,中国的富豪们,企业和企业高管,也应当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学习,聘请一些庭辩经验丰富、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律师,为自己切切实实地防范刑事风险,远离这人世间最恐怖的风险。

  (5)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

  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是为了避免传统法律顾问的种种弊端,适应现代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而对企业法律服务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重新构造和制度设置的产物,并最终替代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自然具有前瞻性;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防范于未然,它要求企业对法律风险环境进行系统地评估,要求对各种法律风险制定预防性措施和突发事件管理预案,要求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构建系统性的法律风险机制,实现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目的。

  (6)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发展性。

  我们主要通过对大案要案诉讼的理性反思,思考企业管理中的现实漏洞;通过对大量案件的系统研究,思考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体系;通过对律师实务经验的理论总结,探讨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实施;通过同企业的全程互动,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风险防范经验的有效借鉴,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对法律、经济、管理和军事等多学科知识的融合,提高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深度和效用性。

  (7)从中国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中国企业是“短命多病”,企业平均寿命低,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低,缺乏竞争力。这既说明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具有过多的弊端,适应不了企业实现需要,更说明了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客观的迫切性。

  (8)从国际情势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处于转型阶段,社会急剧变化,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企业驾御市场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大;再者,中国刚刚加入WTO不久,年轻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就要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直接竞争,压力骤加,同时又面临着国家推行的“走出去”大战略,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众多大公司的国际化,实质上是失败的,有数据说明,中国海外投资的成功率仅为33%。缺乏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国的企业可能在内外企业的激烈竞争下,纷纷破产、倒闭,最终会损害中国经济的发展;缺乏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将会失败,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也会以失败告终,别让法律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失败的原因。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它将成为中国、中国企业在发展途中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和军事等学科知识,经常对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防止企业“生病”,还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教育;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个警察,经常监督、教育企业,防止企业违法、犯罪,更防止企业因犯罪而被“枪毙”;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战场上的“工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必将取代传统法律顾问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必备的“战略防御武器”,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