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一共为154条,比原《食品安全法》多了50条。其中,在154条中修改了近80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这两个字共出现931次,“食品添加剂”共出现101次,“食品相关产品”共出现39次。这三类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的次数达到1071次。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词出现了115次,“卫生行政”出现了53次,“质量监督”出现了27次,“农业行政”出现了19次,“公安机关”出现了8次。为什么要说这几个数字?因为从这几个数字看,就知道这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执法部门是谁,有哪些,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是多少。
九大亮点:
一、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体制改革的成果
第一方面的亮点是完善了体制,用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完善体制这个方面,有哪些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农业部门的职责。农业部门负责什么呢?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还负责牲畜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什么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卫生计生部门在《食品安全法》中所承担的职责是什么?卫生部门是承担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呢?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管理的管理,同时还负责食品进出口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公安部门承担什么职责呢?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二是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案件;三是在查处过程中迅速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决定;四是公安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请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支持的,后者还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在完善体制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增设了基层食品药品的监管机构。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因为食品安全在农村是薄弱环节,农村既是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
二、突出风险治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大亮点突出风险治理
第一,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理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法律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法律还规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这些都是作为年度监管管理计划中的重点。
第三,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制度。
确定风险监测的行为规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加强风险监测的结果通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同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
增加食品相关产品的评估。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明确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法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强化了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法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突出全程治理的理念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大亮点突出全程治理理念
第一,确立了食品安全全程治理的理念。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加强食品安全的产地、源头的把关。
加强农业投入的监管。法律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法律同时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法律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管理。法律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法律同时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完善生产经营者的过程控制。
生产过程中的要求。法律46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在储存运输装卸、包装、保鲜的过程中的要求。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在这里,法律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
完善了生产经营的过程控制。即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提出了要求。法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突出企业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大亮点突出企业责任
第一,完善各类食品主体的共同义务。
一是确定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法律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制度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是确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第4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是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要考核上岗。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现食品安全潜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是强化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确定不同类别食品安全的主体义务。
一是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义务。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的标准。法律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切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法律同时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发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同时法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是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的义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切入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加高风险的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者的义务。法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四是明确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义务。法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识。”
五是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法律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同时法律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其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符合本法规定有关对有关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相关要求。”
六是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义务。法律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供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是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义务。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和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消毒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法律还明确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对特殊食品实行特殊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五大亮点对特殊食品实行特殊监管
第一,保健食品。
一是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和功能实行目录管理。法律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二是对保健食品实行政策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法律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三是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管理规定。法律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四是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管理规定。法律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五是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法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一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施行注册管理。法律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皇冠比分网_足球比分直播-体育*在线: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二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用于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药品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一是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全程的质量控制。法律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二是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管理。法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三是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五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产品分装和一方多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实施公布。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六、突出地方政府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大亮点突出地方责任
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整合食品检验机构。
法律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经营小单位。
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实施食品安全的责任约谈。
法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六,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法律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创新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七大亮点创新机制
第一,建立贡献褒奖机制。
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建立抽考监督机制。
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察,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第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法律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的协作机制。这里有很多,既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的一些工作机制,也有国务院其他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些协作机制。
第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建立责任约谈机制。
在《食品安全法》中,采用的责任约谈有三种方式。一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约谈;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同时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把约谈的情况和整改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的信用档案中。
第六,建立责任连带机制。
法律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同时法律还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法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八,建立信息衔接机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完善食品安全的标准机制。
一是明确标准的制定部门。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是限定食品安全的地方准则。法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三是确定企业标准的地位。法律规定,企业生产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是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是明确标准的公布、查阅、下载、指导和解答。法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五是明确标准执行跟踪评价。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六是规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七是明确食品复检机构的确定方法。法律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八是明确快检方法的法律地位。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八、突出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法》第八个方面亮点突出社会共治
第一,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理念。法律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社会共治”。
第二,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法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强化部门之间的重大事项协同。比如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法律第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法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同时法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九、突出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大亮点突出法律责任
第一,坚持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法律明确对部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生产经营有害物质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首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为强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戒,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增加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处罚。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提高财产罚款的数额。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加大处罚的力度。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确立了首付责任制。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六,加大惩罚性赔款。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增加违法、执法的责任。法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对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处罚。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