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酱油、食醋的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酱油、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酱油、食醋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户、小作坊)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一)生产企业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监管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人员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留样及销售台账等制度;并真实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不得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酱油、食醋。
4.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
(二)小作坊
1.从事酱油、食醋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生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遵守《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开始生产。
3.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
4.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按申报的工艺组织生产、加强过程管理,真实记录采购、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到生产地所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7.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
8.散装酱油、食醋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三)经营环节
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认真审核供货商资质,真实记录进货台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下架问题产品,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的酱油、食醋;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酱油、食醋销售。
3.餐饮、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酱油、食醋,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超保质期、无标签标识的酱油、食醋。
二、监督管理
围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首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酱油、食醋生产加工企业、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对于散装销售的企业和小作坊列入重点检查的范围。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监管部门加强对酱油、食醋生产企业、小作坊及经营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和惩处。
(二)完善监管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辖区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省、市、县、乡镇所四级监管部门之间、各职能处室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加大酱油、食醋抽检和快检的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检结果。对问题产品及时下架、封存,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散装食品安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辨识知识,增强公众对日常调味品的选购技巧。
三、散装范围
散装酱油、食醋,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酱油和食醋,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酱油和食醋。
四、本指导意见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