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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建议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餐桌上的安全是人们亟待想要寻找的答案。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主任鲍家科建议,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

  在分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鲍家科坦言:一是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了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现相互推诿和监管空白地带。二是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三是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会少,没有起到社会共管的作用。四是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检测技术手段落后。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从几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将对遏制食品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鲍家科说。

  修订草案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鲍家科表示,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对于强化企业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鲍家科认为,应逐步推动企业自觉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意识,比如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提出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围绕这个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且可以要求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从这些措施入手,促进企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可以为将来对企业进行生产规范的认证打下一定基础。

  鲍家科建议,对于惩罚性的赔偿计算基数应进一步合理考量。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这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鲍家科指出,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应只从食品价款方面考虑作为赔偿基数,至少还应从两个方面考虑惩罚力度:一是违法者的违法利润值,即到底获得了多大利润空间。二是要以问题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础,采用一种综合性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食品安全工作离不开社会齐抓共管。鲍家科表示,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并制度化。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使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