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明确,凡举报下列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奖励范围:种植、养殖、加工、经营使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量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废弃的或受到污染的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非食品冒充食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食品的;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明确了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受理、对口办理的原则,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向当地农牧部门举报,生产加工环节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流通环节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消费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卫生部门举报。并规定,举报人应以事实为依据,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如故意提供虚假情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